一、《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》
黔东革命根据地政权机构分特区、区、乡三级。特区和区建立革命委员会,乡一级政权建立乡苏维埃政府。关于政权组织的概况,湘鄂西中央分局的一份报告中说,“苏维埃的组织,现在仅成立乡的一级,十个公民举代表一人,每乡有三个总代表,现在照中央苏区办法改造并进行建立各区的苏维埃,现在是区革命委员会的组织。”1
革命委员会,按照1934年6月23日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《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》组织实施。该草案规定:
(1)在某一地方,工农群众斗争已经发展到武装的阶段,即可建立革命委员会为革命斗争的领导机关。
(2)革命委员会,是革命的政权机关,不容许国民党官吏、区长、乡长、豪绅混入。
(3)革命委员会,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,不容许地主、富农参加。
(4)革命委员会,是民主的机关,各委员要由工农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公举。如果委员不为自己的工人农民阶级谋利益,群众随时可以撤销他的职务。
(5)革命委员会,要为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、土地法、劳动法、经济政策等法令而斗争;规定当地斗争的具体行动纲领。
(6)革命委员会,可直接组织红军、游击队及自卫队和政治保卫队。
(7)县、区革命委员会应组织监狱及保卫队,有处决反革命分子之权。乡革命委员会可逮捕豪绅反革命分子,经过工农群众大会,亦有处决反革命罪犯之权。
(8)革命委员会之产生方法分两种:1.由当地的共产党、青年团、工会、农协各团体开会选举出来;2.由当地工农群众开大会选举出来。
(9)革命委员会分乡、区、县、特区等级。
(10)乡革命委员会选举委员七人至十一人,内设主席一人,自卫队队长一人。
(11)区革命委员会选举委员九人至十一人,内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人。设土地部、肃反部、自卫队区队部。设政治保卫队十人至十五人。
(12)县革命委员会选举委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人。内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人。设土地部、劳动部、经济财政部、肃反部、文化宣传部、军事部、秘书处各部,设政治保卫队三十人。
(13)革命委员会,是临时的政权机关,负筹备组织苏维埃之责。从其成立日起,乡革委至多不得过一个月,区革委不得过两个月,县革委不得过三个月。
(14)为巩固革命的政权,特规定纪律如下:1.不准反心、泄漏机密、勾结敌人,如犯者处死刑;2.不准抢挑工人、农民的财产,如犯者处死刑;3.不准借公报私,仇杀工人、农民,如犯者重罪;4.不准强奸妇女和放火,犯者重罪;5.不准侵吞公款,犯者重罪。